滕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的
实施意见
滕政发〔2014〕4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滕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体系,提高保障性住房资源配置效率,改进政府公共服务,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关于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有关财政工作的通知》(财综〔2014〕11号)和《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鲁建住字〔2014〕3号)及滕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滕州市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滕政发〔2013〕98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14年起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两房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现就并轨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并轨意义
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是国家从保障和改善民生出发,紧密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体系,提高保障性住房资源配置效率的有效措施,是改善住房保障公共服务的有效途径,也是深化住房保障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实行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有利于科学整合和统筹使用住房保障资源,有利于加快健全科学合理、规范有序的准入退出机制,有利于更好地满足住房困难群体的实际住房需求,也有利于加快实现住房保障目标。
二、主要任务
结合我市实际,按照“统筹实施,差化租金”的原则,实行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并轨运行。
(一)统筹实施
1、统筹建设。从2014年起,将我市新建廉租住房建设计划调整并入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统一按照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性质上报建设计划、履行审批程序、组织规划建设、安排补助资金、享受支持政策。同时将2014年以前已经列入廉租住房建设计划的项目继续建设,建成后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统一管理。
2、统筹资金。廉租住房并入公共租赁住房后,财政部门将原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资金来源渠道,调整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含2014年以前在建廉租住房)建设。原用于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资金,继续用于补贴在市场租赁住房的住房保障对象。
3、统筹分配。未分配的廉租住房以及在建的廉租住房项目建成后,住房保障部门将统一按公共租赁住房进行分配。已分配的廉租住房,统一按公共租赁住房进行管理,待原签订的《滕州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租赁协议》到期后,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愿意继续租住的,签订《滕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并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交纳租金。原实行的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在两房并轨后,统一改为住房租赁补贴,补贴标准和办法继续按原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和办法执行。
4、统筹受理。两房并轨后,住房保障、民政、镇街等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常态化随时受理城镇居民公共租赁住房和住房租赁补贴保障申请,申请程序及部门职责不变。公共租赁住房和住房租赁补贴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按季度配租和发放。
(二)差化租金
1、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根据承租对象的经济和住房状况分类确定,实行差别化租金。
2、低保家庭的租金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25%收取;人均收入在我市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60%(含60%)以下的家庭(低保家庭除外),租金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50%收取;人均收入在我市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60%以上的承租人家庭,租金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足额收取。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分摊的自有住房面积部分,按市场租金收取。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和市场租金由市物价部门会同财政、住房保障等部门核定并公布。
3、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收取、管理和使用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三)两房并轨后,将我市住房困难标准由现行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提高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以下,户籍(居住证)在我市常住时间放宽至一年以上(含一年),并优先满足符合保障条件的重点优抚、军转干部、劳动模范和见义勇为等家庭的基本住房保障需要。
三、工作要求
(一)确保信息公开。要进一步加大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力度,全面公开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政策、分配程序、分配房源、分配对象、分配过程、分配结果及退出情况等信息,将房源申请、审核、分配、使用及补贴发放等信息全方位、全过程置于阳光之下,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二)注重宣传引导。并轨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群众切身利益。要广泛宣传推进并轨工作的重要意义,主动发布和准确解读政策措施,深入细致做好群众工作,引导合理预期,主动解疑释惑,营造良好氛围。
四、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以往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一律以本意见为准。
滕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