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滕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滕州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工作实施办法》(滕政发〔2010〕92号)规定,现就第五批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实物配租的申请条件
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我市非农业户口且实际居住5年以上;
(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低保家庭,或是家庭人均年收入是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以下(含60%)的家庭;
(三)无自有产权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
(四)家庭成员之间有相互的法定的赡养和抚养关系。
符合以上条件的离异三年以上或丧偶家庭,可以作为家庭单元申请。
申请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不予实物配租。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须由申请人亲自办理廉租住房申请手续,不得委托他人办理。
二、配租房源
此次配租的房源为金城花园小区廉租住房。
三、实物配租办理程序及时间安排
(一)申请(11月20日-12月2日)
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应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辖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领取并如实填写《滕州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登记表》,同时提交下列证件资料:
1、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本;
2、婚姻证明;
3、民政部门核发的有效《低保证》或《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证明》;
4、住房状况证明。住房状况证明由户籍所在地的居委会开具;
5、其他证明,主要包括申请人残疾证,烈士遗属家庭的烈士证,民政部门认定的优抚对象、“三无”家庭、转业复员军人证明,工会组织认定的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证明,市级以上医院认定的重大疾病证明。以上证明资料需核实原件并提供A4规格的复印件。
申请家庭持《滕州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登记表》及以上相关证件资料,送街道(镇)民政科或低保站初审,镇街民政科或低保站汇总初审申请资料后,将初审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后统一转送市廉租住房保障办公室。
(二)核准、公示、计分(12月3日-12月28日)
市廉租住房保障办公室汇总审核各街道(镇)廉租住房配租申请材料,符合规定条件的进行综合计分和排序,并将申请家庭基本情况及评分排序向社会公示。
配租选房(12月29日-1月10日)
公示无异议后,市廉租住房保障办公室通知申请家庭按评分排序依次选房,并签订《滕州市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办理相关入住手续。
四、责任分工
(一)市廉租住房保障办公室:负责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工作,做好申请资料汇总审核、住房状况调查、评分排序、廉租住房配租和情况结果公示等工作。
(二)街道办事处(镇)及社区居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申请受理、初审(主要包括对申请人家庭人口、住房、收入等情况的调查、评估和审核)等工作。
(三)民政部门:负责申请家庭收入情况认定及提供婚姻登记以及享受社会救助、优抚抚恤及救助等情况;
(四)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管理、税务、工商管理等部门:配合市民政部门提供户籍登记、拥有车辆,就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住房公积金缴纳和提取,个人、个体工商户的所得额及个人所得税申报缴纳,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注册登记、生产经营等情况。
(五)房屋产权产籍管理部门负责提供申请人家庭和成员拥有或承租的房产以及房产交易情况。
五、工作要求
各有关单位要认真执行《滕州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工作实施办法》(滕政发〔2010〕92号)有关规定,及时受理居民申请,严格审核、审批,认真做好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
(二)各单位工作人员不得滥用职权,优亲厚友,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确保廉租住房配租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市廉租住房保障办公室咨询联系电话:5572647
滕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