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房产网讯 近年,滕州电梯事故的多次发生,给滕州市民带来了生活困扰,随着城市建设水平的不断提高,电梯也成为高层住宅居民的主要运载工具,但由于在电梯建设、使用、维保过程中存在主体责任未落实,安全监管不到位,违规违章操作等原因,近期,国内电梯事故多发,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加强我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杜绝电梯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加强全市电梯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分工,切实落实电梯企业主体责任
电梯建设、使用、维保单位是电梯安全运行的责任主体,切实落实电梯建设、使用、维保单位安全主体责任,全面提升电梯安全管理和维护保养水平,是保障电梯安全运行的根本和关键。
(一)工程建设单位电梯安全管理责任
1、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涉及使用电梯的建筑结构,并符合电梯井道、底坑、机房、导轨支架预埋等电梯安装、使用的特殊要求,避免不合理的设计和施工造成无法安装电梯或者安装电梯后造成安全隐患。
2、保证电梯选型、配置及备用电源的要求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
3、建设单位与使用单位不一致的,建设单位向使用单位移交的设备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并同时移交完整的安全技术档案、警示标志以及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二)使用单位电梯安全管理责任
进一步明确电梯使用单位的安全责任,督促其按照《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要求,与维保单位签订符合要求的维保合同,并履行对维保单位工作质量监督检查的职责。
使用单位的确认:
1、电梯安装后,建设单位尚未移交给电梯产权所有者的,该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
2、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电梯,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电梯使用单位。
3、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电梯,属于单一产权所有者的,该产权所有者为电梯使用单位;属于多个产权所有者的,应当协商明确其中一个产权所有者为电梯安全使用管理的责任人,其他产权所有者承担连带责任。
4、出租配有电梯的场所,租赁合同中应当约定电梯使用单位;未约定的,电梯产权所有者为电梯使用单位。
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能够随时与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机构或值班人员实现有效联系。
2、及时提出电梯定期检验申请,电梯经监督检验合格,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到质监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并在电梯轿箱内或者出入口的明显位置张贴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在用电梯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其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满一个月前,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电梯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3、将电梯使用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乘客易注意的显著位置。
4、在电梯显著位置标明使用管理单位、应急救援单位和维保单位名称及其急修、投诉电话。
5、医院提供患者使用的电梯、直接用于旅游观光的速度大于2.5m/s的乘客电梯,以及采用司机操作的电梯,由持证电梯司机操作。
6、制定突发事件或者事故的应急措施与救援方案,学校、幼儿园、车站、医院、商场、体育场馆、文艺演出场馆、展览馆、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电梯使用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救援演练,其他使用单位可根据本单位条件和所使用电梯的特点,适时进行救援演练。
7、电梯发生困人时,及时采取措施,安抚乘客,组织电梯维修作业人员实施救援。
8、在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组织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电梯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9、电梯发生事故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应急救援,保护事故现场,并且立即报告事故所在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10、监督并且配合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维保工作。
11、对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进行电梯安全教育和培训。
12、按照电梯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采用新的安全与节能技术,对在用电梯进行必要的改造或者更新,提高在用电梯的安全与节能水平。
13、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指定专职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或者专门人员保管电梯专用钥匙。电梯专用钥匙的使用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14、实行物业管理的电梯,业主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物业服务企业交纳电梯运行费;对不按规定交纳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依法追缴。电梯运行费用于相关电梯日常管理、维护保养、直接物质损耗以及电梯检验等费用。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利用电梯张贴商业广告的收入,应当用于电梯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电梯运行费应当单独立账专款专用,出现结余的,应当结转使用,可以用于电梯的更新、改造和维修,不得挪用。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半年公布一次电梯运行费收支情况。
15、政府鼓励电梯使用单位参加电梯安全责任保险,以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降低电梯使用的安全风险。
(三)维保单位电梯安全管理责任
加大对电梯维保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电梯维保单位按照《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相关标准和维保合同要求制定维保方案,并认真落实维保工作。
1、按照本通知及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电梯产品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制定维保方案,确保其维保电梯的安全性能。
2、制定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每半年至少针对本单位维保的不同类别(类型)电梯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3、设立二十四小时值班电话,保证接到故障通知后及时予以排除,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后,维修人员及时抵达所维保电梯所在地实施现场救援,城区时间不超过30分钟,其他不应超过1小时。
4、对电梯发生的故障等情况,及时进行详细记录。
5、建立每部电梯的维保记录,并且归入电梯技术档案,档案至少存4年。
6、协助使用单位制定电梯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7、对承担维保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与培训,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要求,组织取得具有电梯维修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培训和考核记录存档备查。
8、每年度至少进行1次自行检查,自行检查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验之前进行,自行检查项目根据使用情况决定,但是不少于年度维保和电梯定期检验规定的项目及内容,并且向使用单位出具有自行检查和审核人员的签字、加盖维保单位公章或者其他专用章的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
9、安排维保人员配合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电梯的定期检验。
10、在维保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发现事故严重隐患,及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11、住宅电梯使用十五年以上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经安全技术评估确认已无法保证安全,且无改造、维修价值的维保单位应当向产权单位提出报废。
二、统一协调,全面确保我市电梯安全可靠运行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市电梯数量剧增,目前在用电梯已接近1400台;今后几年内,电梯老化后的安全问题、淘汰更新问题将会集中出现,如果处理不当,极易引起群体事件的发生,影响我市的安定团结和经济发展。由于电梯投诉涉及建工、住建、房管、物业、质监、规划、物价等多个部门,需要政府进行统一协调,各部门分工协作。
(一)质监部门负责电梯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和检验检测的安全监察;负责组织协调检验检测机构对老旧高层住宅电梯进行安全技术评估,提出维修、更新或改造意见;组织协调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电梯大修、改造项目的监督检验,依法对电梯使用单位开展监督检查。
(二)住建、房管部门应加强对物业公司的管理,规范物管行为,强化物管人员和业主的安全教育培训,特别是电梯安全使用知识培训;督促物管加强与业主的沟通,按照服务合同履行管理职责,及时处理电梯投诉,减少上访事件的发生。
(三)物业公司应确保电梯不检验合格不交付使用;加大电梯安全使用知识宣传力度,对使用住宅电梯运载建筑材料、建筑垃圾以及易造成电梯损坏的家具、家用电器等物品的,应当派人员进行现场管理。
(四)建工部门应加强开发公司电梯招投标的监管,确保有品牌实力、有良好售后服务的电梯公司进入,从根本上解决电梯质量问题;督促开发公司在交房前完善各项电梯安全设施和配套设施,检验合格方可交付。同时,负责施工工程中的施工电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五)规划部门负责老旧高层住宅电梯涉及到变更规划项目的指导、审核、批准等工作。
(六)审计部门负责涉及电梯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工作。
其他部门要按照各自安全监管职责,认真做好电梯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强化监管,有效落实电梯企业安全主体责任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直接关系到电梯安全运行,关系到电梯乘客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各职能部门要把电梯使用维保作为重点,突出抓好、抓实,督促电梯使用单位认真落实电梯安全主体责任,建立电梯安全管理制度,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认真开展电梯安全自查自纠,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并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及时申报定期检验等。质监部门要加强对电梯安装、维保单位的监管,落实电梯安装、维保单位的安全责任,严格查处电梯安装、维保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联合执法,严厉查处电梯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近期,市安委会办公室要按照市政府《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滕政发[2013]61号)要求,集中开展一次电梯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由市质监局制定详细的检查方案和检查细则,市住建局、安监局及当地镇街积极配合,抽调专人参加,对全市在用电梯进行集中安全检查。对使用单位要重点检查以下内容:一是使用单位是否建立健全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和电梯应急救援预案,是否有专人负责安全管理,是否有效开展物管人员和业主电梯安全培训教育;二是是否对电梯进行日常安全检查,记录电梯日常使用状况,是否及时制止乘客在轿厢内的不安全行为;三是在电梯出现故障或发生异常情况时,是否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通知维保单位,消除事故隐患;四是是否定期申报电梯年度检验,在电梯轿厢内张贴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应急救援电话和投诉电话,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是否能够随时与安全管理人员实现有效联系。对维保单位重点检查以下内容:一是半月、季度、半年和年度等维保记录和内容是否符合要求,维修记录、应急救援记录是否完整并符合要求;二是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及开展救援演练情况,是否设立24小时维保值班电话并保持畅通,是否能够在规定时间内赶到现场实施救援;三是维保单位建立的企业内部监督检查制度情况,是否制定现场安全措施并对员工进行定期安全教育与培训,是否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做好自检工作。在检查中,对带病强行使用或者拒绝安全检查的单位,该停止使用的一律停止使用,该处罚的一律依法从严处罚,决不能姑息,防微杜渐,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滕州的和谐稳定。
滕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