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提高建筑业企业的自律意识、诚信意识和整体素质,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管理机制,完善市场管理体系,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关于建立企业市场信用制度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建筑业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与实施主体
本办法的考核对象为在滕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本市建筑业企业、外地入滕建筑业企业。
考核的实施主体为市建筑工程管理局,日常考核管理由局执法办负责汇总上报。其他局职能科室作为监管单位,根据各自的管理职责,对建筑业企业进行信用记分,并及时准确采集填报各项信用信息。
二、考核方式和内容
诚信考核将采取日常监督管理动态考评、企业年度考核及项目施工过程评价相结合的方法,对建筑业企业的经营业绩、市场行为、质量安全管理、文明施工、教育培训和民工工资支付等情况进行动态考核管理、信用评价记分。具体考核内容为:
(一)企业内部管理情况。主要包括质量、安全等机构的设置、人员的配备情况,参加全市各类教育培训和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的使用情况,以及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对项目部的监管、关键岗位人员履责等情况。
(二)经营业绩和社会荣誉情况。主要包括企业生产经营业绩符合资质要求情况,企业外出施工和市场拓展情况,生产经营中取得的科技创新、成果工法、质量安全创优等荣誉情况。
(三)市场行为。主要包括参与市场活动的行为是否规范,是否存在串标、围标、违法分包行为,是否存在不办理施工手续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质量管理和安全生产情况。主要包括质量安全保证体系是否健全,责任制度是否落实,措施是否到位,有无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因质量管理和安全生产问题受到相关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通报批评。
(五)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主要包括是否存在恶意拖欠、克扣工资情况,因农民工工资问题受到各级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处理情况。
(六)建筑业企业其他市场行为诚信情况。
三、考核的组织实施
(一)诚信行为考核记录方式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良好行为记录指建筑业企业在生产经营和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各级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建筑业企业在生产经营和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经主管部门或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和行政处罚,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
(二)管理考核实行量化计分方式,由局各职能科室按照监管职责和考核内容对建筑业企业进行单项考核,分别计分。局执法办每季度对加减分情况进行汇总,经局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在网站等媒体公布各企业每季度得分,年底统计各企业总分并进行考核评级。
(三)诚信考核的加分信息采集,由各建筑业企业自报,经局执法办汇总,局长办公会议审核后计入企业诚信得分;不良信用记录的减分信息采集,由局各监管科室填报,每月5日前将扣分情况汇总到执法办,经局长办公会议审核后计入企业诚信得分。
四、考核计分标准
考核设基本分100分,在此基础上根据企业的诚信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进行分数加减。
(一)加分。在考核年度内具备以下条件给予加分(同一企业、同一工程获得同一性质的不同级别荣誉的,只按最高级别加分,不作累计加分;各参建分包单位被颁发荣誉证书的按100%分值计算,未被颁发荣誉证书但能提交相关证明的按各项奖励分值的60%计算;企业员工或执业人员个人获得的奖励,按奖励分值的50%计算计入企业得分):
1、获得国家、省级、地市级、滕州市级政府表彰奖励的,分别加15分、10分、5分、3分;获得国家、省级、地市级、滕州市业务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表彰奖励的,分别加10分、5分、3分、2分(本项加分为综合类奖项的由行发科初审,其他质量安全培训等专业奖项的由相关职能科室初审)。
2、在本市施工工程因业绩突出,被全国、全省、地市级、滕州市会议观摩、推广的,每项分别加10分、8分、6分、3分(本项加分由安监站牵头认定)。
3、注重科技进步与技术创新,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10分、5分、3分;获得省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7分、4分、2分;获得市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5分、3分、2分。获得国家级、省级工法的,分别加10分、8分;获得国家级QC成果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10分、8分、5分;获得省级QC成果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8分、5分、3分(本项加分由科教科负责初审)。
4、本市建筑业企业在滕州以外市场组织工程项目施工且无违法违规行为,每1000平方米或100万元加0.15分。总承包工程优先按面积确认,专业承包工程按工程造价确认(须提供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竣工验收报告。本项加分由行发科牵头,与外管办、招标办共同审核)。
5、在滕州市行政区域内组织工程项目施工且无违法违规行为,每1000平方米或100万元加0.1分。总承包工程优先按面积确认,专业承包工程按工程造价确认(须提供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竣工验收报告。本项加分由招标办、执法办共同审核)。
(二)减分。由建工局各职能科室根据监管职能和考核扣分标准执行(见附件)。
五、考核等级标准
根据诚信记录对建筑业企业的信用评价分为四个等级:
1、信用优秀:企业的年度信用综合得分100分及以上的,同时不良信用记录扣分不超过60分,无质量、安全事故,未被行政处罚和通报批评的。
2、信用良好:企业的年度信用综合得分为80-100分,同时不良信用记录扣分不超过80分,无质量、安全事故,未被行政处罚和通报批评的。
3、信用一般:企业的年度信用综合得分60-80分,同时不良信用记录扣分少于100分,或被行政处罚和通报批评两次以内(含两次)。
4、信用较差:企业的年度信用记分综合得分为60分以下,同时不良信用扣分大于100分的;施工现场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三级以上质量责任事故的;恶意拖欠或克扣工人工资及劳务分包款,引起大规模集体上访及其他突发性事件,处理不及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考核结果运用
1、年度考核信用等级为“信用优秀”的企业,在行政许可、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管理等工作中,依法对守信行为给予激励;在各类表彰评优活动中优先推荐。同时,优先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业务活动。
2、年度考核信用等级为“信用良好”的企业,在各类表彰评优活动中按照得分情况优先推荐,优先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业务活动。
3、年度考核信用等级为“信用一般”的企业,一年内企业资质不予增项、升级,列为资质年检和各类执法检查的重点监控对象,给予黄牌警告。连续两年黄牌警告的,给予红牌警示。
4、年度考核信用等级为“信用较差”的企业,一年内企业资质不得升级或资质增项,不予评先树优,列为资质年检、安全生产许可证复查和其他专项检查的重要监管对象,并红牌警示。连续两年被出示红牌的,报请上级主管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其资质证书,限制其参与工程投标活动。属外地企业的,两年内不得在滕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
诚信考核工作自2013年5月1日起实施。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