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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定我市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执行控高保低缴存标准的通知

2022-07-01 | 枣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枣住公〔2022〕13号

  关于调整我市2022年度

  住房公积金“控高保低”缴存标准的通知

  各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

  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的有关规定,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21〕169号)以及枣庄市统计局2021年统计年报公布的我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对我市2022年度住房积金执行“控高保低”缴存标准予以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

  单位核定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最高不得高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21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即20818元/月。最低不低于省政府鲁政字〔2021〕169号文件公布的我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即:市中区、薛城区、滕州市为1900元/月,峄城区、台儿庄区、山亭区为1700元/月。

  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和月缴存额

  根据建金管〔2005〕5号文件规定,单位为职工和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比例不应低于各5%,不得高于各12%。按照上述缴存工资基数和缴存比例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额为4996.32元/月(即单位、职工个人各2498.16元/月);职工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额为:市中区、薛城区、滕州市190元/月(即单位、职工个人各95元/月);峄城区、台儿庄区、山亭区为170元/月(即单位、职工个人各85元/月)。

  三、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控高保低”缴存标准

  职工住房公积金“控高保低”缴存标准涉及到每个职工的切身利益,体现收入分配的公平、公正,请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认真按照通知要求,重新核定本部门、本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和月缴存额,对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必须予以调整,并将调整结果在本部门、本单位张榜公布,向职工个人做出说明。调整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系,咨询电话0632-12329。

  四、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2022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控高保低”缴存标准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如山东省政府公布新的2022年最低工资标准,我市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基数及缴存额再作相应调整。

  枣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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