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许可公告10004 号 根据《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的规定,经审查,我局对滕州市安居工程开发建设中心开发建设的荆善南区1#、2#、3#、7#、9#、10#、11#、 特此公告 滕州市建设局 |
政策解读(四) 《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第二十二条:商品房销售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者应当依法查验有关证明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商品房销售广告,不得提供服务。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商品房承销机构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对商品房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商品房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咨询电话:5577372 滕州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