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经营许可公告10019号
根据《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经审查,我局对滕州市城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伦达商贸城A区项目做出准予房地产开发经营许可决定,《房地产开发经营许可证》号为:房开证2010字第19号。该项目位于滕州市北辛路北侧,批准开发建筑面积:106290平方米。
开发经营许可相关内容可登陆滕州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http://www.tzzzfdc.gov.cn)。
特此公告
滕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0年12月3日 |
政策解读(一)
《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被确定为项目开发者的开发企业,与开发主管部门签订开发合同、交纳开发项目价款、领取开发项目手册和开发经营权证明后,即取得项目开发经营权。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开发企业未取得开发经营权证明,擅自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开发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开发项目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咨询电话:5577372 滕州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
2010年12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