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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批公共租赁住房审核情况的公示

2014-03-06 | 市住建局

我市首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于201312月开始受理,保障对象须具备的申请条件为:

一、保障对象

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离异三年以上人员、满35周岁以上(含35周岁)大龄未婚人员、丧偶无子女单独生活的人员及新就业和外来务工人员等,按家庭对待。

⒉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分为主要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主要申请人应当是该家庭中同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独立生活能力且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居住证)一年以上的成员,与该主要申请人共同居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

二、户籍条件

⒈申请家庭成员具有滕州市城镇常住户籍一年以上;

⒉新就业人员指具有我市城镇户籍或在我市居住、办理居住证一年以上的全日制大中专毕业生,毕业年限不满5年,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且自申请之日前连续缴纳六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或持有营业执照和一年(含)以上完税证明;

⒊外来务工人员指在我市居住、办理居住证一年以上,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且自申请之日前连续缴纳六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或持有营业执照和一年(含)以上完税证明。

三、收入条件

以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一人户家庭人均年收入为标准的1.5倍以下(含1.5倍),二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收入为标准的1.2倍以下(含1.2倍),且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无机动车辆(不含普通二轮及三轮摩托车)。

四、住房条件

在主城区内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

家庭成员的下列住房计入家庭自有住房,且合并计算面积:①承租的公有住房(含保障性住房);②自有住房;③宅基地;④与他人共有的住房;⑤原住房征收后实行产权置换未回迁的住房;⑥自有或与他人共有的商业用房;⑦离异人员凭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离婚协议认定产权归属的房产;⑧已办理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已办理入住手续,但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房,以及已受赠、继承房产但未办理房产转移登记手续的住房;⑨自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前三年内以出售、赠与等形式转移给他人的自有住房;⑩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的住房。

以上条款中的②-⑩项所指住房、宅基地和商业用房等房产均指主城区范围内的房产。

家庭成员的下列住房不计入家庭现有住房:①经审核认定,因重大疾病造成确需转让房屋获取医疗费用的,自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不满三年出售给他人的自有住房;②主要申请人及主要申请人配偶的兄弟姊妹等旁系血亲的住房;③原承租的公有住房(含保障性住房),在申请人腾退后,可不计入现家庭住房。

在受理时限内,经申请家庭户籍(居住证)所在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和市民政局、市住房办三级审核后,27 户家庭符合申请条件,5户家庭不符合申请条件。现将审核结果在《滕州日报》和滕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www.tzjsw.gov.cn)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日,自201433日起201435止,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如对审核结果有异议者,请拨打电话:市民政局5825026(负责收入、资产及车辆审核),市住房办5572647(负责家庭成员户籍及住房情况审核)。公示期满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复核后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即具备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

附件:1.合格名单1111.xls

     2.不合格名单22222.xls       

                               201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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