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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州市交通警察大队对被依法查扣的机动车辆驾驶人公告

2010-10-14

  滕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0年9月30日以前,依法查扣了一批摩托车和非法拼(组)装以及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逾期仍未接受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现给予公告。请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持合法有效证件(机动车行驶证或合格证及购车发票)到枣庄市再生资源旧车拆解行业协会院内(市中区龙山路77号)接受处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将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滕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1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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