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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十条细化政策:公租房建设获免税政策

2010-09-29

   

    为加快发展住房保障体系中的公共租赁住房,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昨日发布通知,对公租房建设和运营,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多税种,执行期限暂定三年。

  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通知称,此举旨在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和七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精神。

  通知规定,对公租房建设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租赁协议免征印花税

  通知还规定,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建造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政策到期后将加以完善

  此外,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政部表示,三年政策到期后,将根据公租房建设和运营情况,对有关内容加以完善。

  ■ 解读

  “公租房新政符合楼市调控导向”

  北京房地产业协会副秘书长陈志昨天表示,该政策的出台,对公租房建设和今后的运行是有力的支持,这也符合当前的调控导向。但是除了税收的减免,当前公租房还需要建立一套重要的机制,如果没有很好的承租人进入和退出的机制,可能诱发新的矛盾。

  此外,各地还应该出台适合本地的承租政策,包括适合哪些人群,因为各个城市的建造成本不同,经济承受能力也不同,租金多少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需考虑本地的成本和承租人的承受能力,如果过高可能导致空置。

  当前国有企业承担了不少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新三十六条”中也提到,鼓励民间资本进入保障性住房的建设。陈志表示,尽管表明了鼓励态度,但是现在需要政策明晰,企业的投资回报如何考虑,是否需要财政全部负担,企业利润空间有多大,否则尽管免税政策出台,表明了鼓励态度,民营企业仍没有积极性,免税政策就没有太多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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