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的规定,经审查,我局对滕州伦达商贸城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伦达商贸城D区二期4#、5#、6#楼商业做出准予商品房预售许可决定,《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滕房预售证第2010-17号。该项目位于北辛路北侧,大同北路西侧,批准预售面积18937.75平方米,共445套。
特此公告
滕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0年9月15日
政策解读(四)
《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第二十二条:商品房销售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者应当依法查验有关证明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商品房销售广告,不得提供服务。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商品房承销机构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对商品房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商品房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咨询电话:5577372
滕州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
2010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