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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取消异地缴存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户籍条件限制

2025-04-09 | 中房网 | 刘敏

  4月7日,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发《青岛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涉及贷款对象和条件、贷款额度、期限、利率以及组合贷款等多个方面。

  其中,办法规定,借款申请人需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借款申请人所购买的住房须为家庭(包括借款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停止受理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或者已经两次使用过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家庭的公积金贷款。

  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均无尚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

  此外, 办法明确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符合申贷条件的,可以持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个人信息表,按照规定要求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方面,文件提到,贷款额度不高于以下计算结果和规定的最低值:按还贷能力计算的贷款额度;按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的倍数计算的贷款额度;按规定比例计算的贷款额度;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最高贷款额度。

  该办法自2025年5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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