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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 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涉及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的通知

2024-10-30 | 枣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落实《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涉及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的通知

  各科(室)、分中心、管理部:

  10月17日,市公积金中心与市住建局等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枣住建字〔2024〕17号),文件中涉及部分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内容,现将调整内容通知如下:

  一、扩大了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范围。将原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可提取本人及其配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扩大至允许提取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购买在我市购买商品住房,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即在符合购房提取的条件下,购房人及其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均可申请提取本人账户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首付款或购房款,同一套住房每人只可申请提取一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仍按照原规定转入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资金监管账户已按规定解除的,可转入房地产开发企业指定的对公账户。

  二、扩大“商转公贷款”住房公积金缴存地范围。将原在我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符合“商转公贷款”条件的,可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扩大至在淮海经济区区域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符合我市“商转公贷款”条件的,均可申请办理。其他未涉及内容,仍按原规定执行。

  请各分中心、管理部将本次调整的相关内容传达到每位工作人员,确保对外政策解释一致,如有其他疑问,及时向业务科反映。

  附: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政策问答

  市中心业务管理科

  2024年10月24日

  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政策问答

  问:我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是如何规定的?

  答: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以下简称“支付首付款提取”)是指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我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凭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申请将本人及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直接划转至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或房地产开发企业指定对公账户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

  问:什么情况下支付首付款提取可以划转到房地产开发企业指定对公账户?

  答:该项目已完成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并办理首次不动产登记,已售住房为现房的,房开企业已解除资金账户监管。

  问:申请提取公积金支付首付款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答:在我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完成登记备案;提取申请人公积金缴存正常且无其他提取限制。

  问:购买同一套住房,申请提取有次数限制吗?

  答:已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的,不能再以购买本套住房申请购房提取。未按照支付首付款提取公积金的,可在购房合同签订3年内申请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购房人及其直系亲属提取总额与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之和不得超过购房实际发生金额。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购房人及其配偶可申请对冲还贷。

  问: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购房合同签订人提取的,需要提供身份证明、经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首付款发票、《房地产开发企业承诺书》和《委托书》;配偶、父母、子女申请提取的,需授权查验婚姻关系证明或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无法查验的需申请人提供。特别提示:符合提取条件的申请人应同时到场一次性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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