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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室、部门:
为更好服务缴存职工,扩大公积金受惠人群,进一步优化全市住房公积金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名下有商铺或农村宅基地自建房,经核实,在缴存城市(枣庄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符合租房提取条件的,可以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
二、缴存职工结清第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在符合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下,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次月即可申请办理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
此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枣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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