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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州市建设局关于加强进滕工程监理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0-07-12

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局属相关单位:

    为加强监理市场监管,保障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与效益,促进我市建设监理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山东省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枣庄市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枣庄市建委《关于加强进枣工程监理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进滕工程监理企业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滕工程监理企业在滕州开展工程监理业务,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行业规范,服从滕州市建设局的统一管理。

二、凡被省内其他地市清出监理市场的企业不得进入滕州市承接工程监理业务。

三、进滕工程监理企业在滕州市承接工程监理业务的,实行单项工程项目监理资质核验和监理合同备案制度。
  (一)枣庄市外的监理企业应在投标或签订监理合同前,到枣庄市住建局申领填报《进枣工程监理企业工程项目监理备案表》,经枣庄市住建局核准同意后,到滕州市建设局申领填报《外地监理单位进滕登记备案申请表》,经核验各项资料符合拟承接监理工程项目所要求的资质、信用、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等条件的,由滕州市建设局填写核准意见,进滕工程监理企业须持经核准的备案表,方可在我市参加投标或承接监理业务。

枣庄市内滕州市以外的监理企业应在投标或签订监理合同之前,到滕州市建设局申领填报《外地监理单位进滕登记备案申请表》,经核验各项资料符合拟承接监理工程项目所要求的资质、信用、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等条件的,由滕州市建设局填写核准意见,进滕工程监理企业须持经核准的备案表,方可在我市参加投标或承接监理业务。

(二)所有在滕州市承接监理业务的监理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监理取费标准,实行监理招标的工程,建设单位和监理企业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的投标文件签订监理合同;不实行监理招标的工程,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签订监理合同。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正式签订之日起15日内,携带以下资料到滕州市建设局备案:
  1、《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不少于三份);
  2、实行监理招标的工程,应提供中标通知书;
  3、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旁站监理方案;
  4、总监理工程师授权(任命)书(总监必须亲自在授权书签字,同时加盖本人执业印章);
  5、工程项目监理机构组成人员注册执业证书和从业能力证书;

6、每份监理合同必须附有工程项目监理机构配备人员名单,及相应人员注册号或从业资格证号;
  山东省外的监理企业还应在签订监理合同后,到山东省住建厅办理《省外企业进鲁承接工程监理业务备案登记表》。

(三)备案登记实行证件管理制度。进滕企业在办理监理合同备案时,应将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证书原件交滕州市建设局保存,企业留存加盖备案印鉴的上述人员复印件备查,待工程竣工初验合格,经滕州市建设局审查同意后退还。工程因故停工终止监理合同的,须凭建设单位有效证明,经滕州市建设局审查同意方可领回证件。项目监理机构组成人员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换的,所调换人员的资格和业绩必须符合原招标文件要求和投标承诺,且专业与工程进度相适应,并征得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后,报滕州市建设局办理人员变更登记手续。

(四)所有在滕州市承接监理业务的监理企业,要严格按照《山东省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建设标准》的规定,建立完善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配置标准,保证监理人员的数量和专业配备达到标准要求;要严格项目总监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取得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具有三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经验,并经企业法人书面授权。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只宜担任一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工作。对依法必须监理的工程,项目总监不得同时在其他项目任职;对其他工程,项目总监确需同时在多个工程任职的,需征得同期服务的所有建设单位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三项;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在跨设区市的两个及以上工程任职。

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工程项目从事监理工作。

四、进滕工程监理企业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继续在滕州市承接监理业务:
  1、未按规定办理单项工程项目监理资质核验和监理合同备案手续在滕州市开展监理业务的;
  2、在项目监理过程中被查实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受到不良行为记录,且情节较为严重的;
  3、在所承接的工程项目监理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主要专业监理工程师不到位,或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频繁的;
  4、违反枣庄市建设监理协会章程和自律公约,严重扰乱建设监理市场秩序的。
  五、局属相关科室、单位应依照自身职能,加强对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的监督管理。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进滕工程监理企业,将暂停其监理业务,并建议建设单位更换工程监理企业,同时向其企业注册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相关情况。
  六、鼓励进滕工程监理企业参与本市工程监理行业创优活动,并与本市工程监理企业享有同等待遇。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〇一〇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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