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许可公告10012 号
根据《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的规定,经审查,我局对滕州万通地产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翠湖天地:G1-G7#、D1-D10#、D12#、D14#、D15#、D18#、D19#、D22#、D24#、D25#、Y1-Y11#楼做出准予商品房预售许可决定,《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滕房预售证第2010-12号。该项目位于塔寺北路西侧,批准预售面积210930平方米,共1393套。
特此公告
滕州市建设局
2010年7月8日 |
政策解读(五)
《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第三十五条:商品房已经预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其规划、设计。经依法批准的规划、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环境等发生变化,或者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对商品房质量、使用功能产生不良影响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并承担违约责任,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第三十六条:设置抵押权的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商品房承销机构应当将设置抵押权的具体情况书面告知买受人;未告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并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商品房承销机构承担违约责任。
咨询电话:5577372 滕州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
2010年7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