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经审查,我局对滕州市供销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开发建设的滨河花园二期1#、2#楼做出准予房地产开发经营许可决定,《房地产开发经营许可证》号为:房开证字2010-02号。该项目位于荆庄街南侧,批准开发建设面积 28029平方米。
特此公告
滕州市建设局
2010年3月11日
政策解读(二)
《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开发企业必须按照开发合同规定的开工期限和进度进行项目的开发建设。未按期开工或者开发进度未达到开发合同要求的,除应当按照开发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由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无偿收回其项目开发经营权。但因不可抗力等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因政府及政府部门的不当行为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应当追究有关负责人及其他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二条:开发企业在开发建设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和项目性质;确需变更的,应当符合城市规划、住宅产业化技术规定和基础设施、公用设施配套建设要求,并按照规定报经开发、规划等原批准机关批准,办理开发合同变更手续,调整开发项目价款。
咨询电话:5577372 滕州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
2010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