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许可公告 09015 号
根据《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的规定,经审查,我局对滕州市供销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开发建设的颐和花园2#项目做出准予商品房预售许可决定,《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滕房预售证第2009-15号。该项目位于大同路西侧,批准预售面积
特此公告
滕州市建设局
政策解读(三)
《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第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商品房承销机构应当在商品房销售场所向买受人明示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权证明、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经批准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图以及业主临时公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等文件和材料。商品房承销机构应当向买受人明示有权销售商品房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商品房承销机构发布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内容必须真实、合法、准确,不得欺骗、误导公众。发布商品房销售广告,应当明示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商品房承销机构名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或者商品房现售备案证号。
咨询电话:5577372 滕州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
2009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