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许可公告09014号
根据《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的规定,经审查,我局对滕州市城关镇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开发建设的清河花园二期项目做出准予商品房预售许可决定,《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滕房预售证第2009-14号。该项目位于学院西路北侧 ,批准预售面
特此公告
滕州市建设局
政策解读(二)
《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第十一条:商品房预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买受人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合同订立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手续,并于十五日内书面告知买受人。备案机关应当应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备案。
第三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按期交付商品房;迟延交付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经催告在三个月内仍未交付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赔偿由此给买受人造成的实际损失。买受人应当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接收符合交付条件的商品房,不得无故拖延或者拒绝接收。
咨询电话:5577372 滕州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
2009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