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许可公告09013号
根据《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的规定,经审查,我局对滕州市安居工程开发建设中心开发建设的御冠丽景项目做出准予商品房预售许可决定,《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滕房预售证第2009—13号。该项目位于新华前街南侧,批准预售面积
特此公告
滕州市建设局
政策解读(一)
《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设区的市、县(市)商品房销售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预售商品房的,由商品房销售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已收取的预付款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
咨询电话:5577372 滕州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