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住建局出台了《关于贯彻<山东省物业质量保修金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意见》,明确了物业质量保修金的收取、核算、退还等程序,建立健全物业保修监管机制,保障物业在保修期内的正常使用和维修,有效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
《通知》要求,自2010年12月7日起,开发企业新建用于销售的物业按照建筑安装总造价的3%至5%交存保修金。具体标准为低层、多层建筑3%,小高层4%、高层建筑5%。依据我市建筑工程指导价,确定的本次物业质量保修金交存标准为:多层24元/平方米,7至11层小高层(含7层以下带电梯建筑)45.2元/平方米,12层以上高层67.5元/平方米。在商品房屋交付使用时,开发企业应当向业主提供保修金交存证明。未交纳保修金的项目,开发企业不得将商品房屋交付业主,业主有权拒绝接收。相关部门不得办理商品房屋综合验收备案、房屋确权登记等手续。
据市物业办负责人说,在保修期内,物业出现质量问题,业主应向开发企业报修,开发企业须履行报修责任。开发企业不履行保修义务的,业主可提出使用申请,市物业主管部门对申请事项审核,报市住建局批准后方可使用。